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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及作用
作者_登报易
 
 
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及作用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模版
 
       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根据***********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身份证号码:******),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及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的全部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债权、复利罚息债权、担保权利等)于20**年**月**日依法转让于****。****作为该债权的受让方,依法享有原债权人的全部权利。现****公司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从即日起立即向****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和担保义务。
**************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债权转让公告:根据债权出让方**********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20**)粤03**民初20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特向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公告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有限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转让方: ******有限公司
受让方:******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债权转让通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李**、薛**、********有限公司:
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大民一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李**对你们享有债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现通知你们:李**已将前述判决确认的对你们享有的债权(扣除李**已得到清偿的部分)转让给****有限公司,请你们即日起向受让方继续履行债务。
受让方联系人:闫**
联系电话:158********
特此通知
通知人:李**
********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消极效力,即“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几层含义: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只要未构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极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例: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1)协议签订后,乙并没有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不能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并没有收到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没有对甲发生效力,甲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丙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陆市福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缺失)
 
  本院认为……如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履行,但让与人接受履行后,应将接受履行的款项转付给受让人。因此,本案中福兴公司在没有接到农行安陆支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向农行安陆支行清偿78万元债务并无不当。农行安陆支行在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情况下,已不是本案78万元的债权人,其在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后,无权占有该款项,而应履行其与长城公司汉办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将78万元转付给长城公司汉办。
 
  (2)协议签订后,乙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又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仍可以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收到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发生了效力,甲对乙的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丙的还款。而甲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主张损失。
 
  3、通知行为是债权受让人的保护伞,是权利义务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两层含义可以得出,债权转让通知有以下两个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权利义务,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次,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义务主体
 
  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后,由谁去通知是债权出让人还是债权受让人?还是二者皆可?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语言逻辑判断,谁转让谁通知;从法理以及实务操作角度分析,债权转让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债权出让人的处分行为会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直接影响,而债权人的通知行为对债务人而言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因此,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更符合逻辑。
 
  那么,债权出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债权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呢?根据现有的判例,一般认为只有原债权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
 
  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浙杭商终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良友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陈才金后,良友公司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仅仅是受让人通知,需原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在本案中,仅受让人陈才金用短信通知了诸葛双春,现尚无证据证明原债权人良友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诉讼中良友公司不认可将该债权转让给陈才金。因此,尚不能认定本案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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