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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告_新疆法制报
●莎车县艾力西湖镇团结村5组032号玉苏普·吾舒尔新qf9b13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丢失,声明作废。
 
●莎车县丰驰运输有限公司新q59076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丢失,声明作废。
 
●巴楚县夏成平(512922196704183594)遗失新qm5929正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laels5458ae002717声明作废!
 
●乌鲁木齐七叶树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遗失,账号991903568910401开户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人民路支行,法人代表:巴特尔,核准号j8810017225201。特此声明。
 
●杨易(653124199502032928)医师执业证书丢失,编号110653125000354特此声明。
 
●杨易(653124199502032928)医师资格证丢失,编号202065110653124199502032928特此声明。
 
●乌鲁木齐优学优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印章遗失,财务章(6501040208003);合同章(6501040208004);法人刘锋私章(6501040208005)特此声明!
 
●巴楚县海比尔·阿布都沙拉木在巴楚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时间2014年1月2日,编号o650566324声明作废。
 
●王昭辰遗失军人保障卡,证号:816543200608181706声明作废。
 
●木沙·西尔(653126198105301037)新qjw821车用燃气使用证遗失,编号qp新q-2681004声明作废!
 
●巴楚县吐尔洪·依明(653130650704003)遗失新qd9148正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lzl11p5075hc36220声明作废!
 
●巴楚县张纳新(653130196903060018)遗失新qk2990正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ldapaj0b25g800899声明作废!
 
●莎车县强顺二手车行法人李常付丢失公章,编号6531250038642声明作废。
 
●乌鲁木齐金岳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95hpy9c声明作废!
 
●苏玉,身份证号652722198608281513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3205121100016。
 
●墨玉县库尔班·杰力力(653222197104104715)名下拖拉机的登记证丢失,牌照号:新3272545号,声明作废。
 
●司衣提艾力·买买提,米尔古丽·阿卜杜热合曼遗失麦盖提县建设南路与民生路交汇西南侧帕米尔嘉园住宅小区3幢3单元10层1002号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证明号:新(2023)麦盖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79号,声明作废。
 
●任若尘(654124199206214410)遗失乌局集团公司乌货运中心工作证,证号2176363005779声明作废。
 
●新疆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鄯善县分公司公章遗失,编号6521220004731声明作废。
 
●陕西恒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不慎遗失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995000386901,账号815010112010136341130;及原法人章(赵寅虎)一枚,编号6540245001912,声明作废。
 
●墨玉县奥斯曼·巴克尔与古丽排热·居麦尼亚孜之女努尔菲娜·巴克尔(653222202306201840)x650031765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地点:墨玉县人民医院)丢失,特此证明。
 
●侯佳宇遗失军人保障卡,卡号816540221114421777声明作废。
 
●朱志鹏遗失军人保障卡,卡号8165440221114414780声明作废。
 
●新疆星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号4004ma77lba12n,财务章,编号4004ma77lba12n,法人章(姓名:刘昶志),编号65400112829,声明作废。
 
●新疆继往开来农业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印章丢失,公章,章号6501090079188;财务章,章号6501090079189;合同章,章号6501090079190;法定代表人张继私章,章号6501090079191,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兹有新疆汇美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58kr5j,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9日,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减至1万元人民币。清算组成员由王丽军、刘杰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王丽军,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电话:18599124227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24号青年尚都2号楼3楼3002室。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
兹有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1868xt,成立日期:2008年04月17日,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减至5000万元人民币。清算组成员由王元光、吕培英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王元光,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电话:18599124227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3层2、3、4、5号房。特此公告!
 
环评公示信息第二次公示
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委托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该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category/121/1。项目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
2024年5月10日
 
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1)链接https://pan.baidu.com/s/1-18q0k5rq-v957we7ofjjq?pwd=alme。(2)查阅纸质报告途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00号2号办公楼。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项目周边受影响的相关政府单位、组织及普通公众。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发送邮件或传真,邮箱20404046@qq.com,传真0991-2625771。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华电喀什能源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保证人:新疆黛丽丝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建雷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3月29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mcon202303295521296]、《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ubc202303291889924],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洛证字第159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5月7日仍欠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940.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5,940.0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212号
联系人:丁彩萍、崔彬新
联系电话:15199279011、13899459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公告
天劳人仲函〔2024〕71号
乌鲁木齐盎歌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842号(尹荷筠)、第843号(夏依丹·依力哈木)、第844号(王迎菊)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课时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6月2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姜新友:
在田希虎诉姜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原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1时在滨湖法庭开庭,现延至2024年6月20日16时在滨湖法庭开庭,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
 
包军天:
原告赵多军诉包军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477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19年11月8日至2024年4月16日(115000×53个月×0.015)即914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20年11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40000×0.015×41个月)即246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24年4月17日至实际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以上金额合计27102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6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
 
萧县玉鹏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晓剑与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已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因与你单位多次联系无果,现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阜劳人仲字〔2024〕2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公告
2024年5月6日,本院根据新疆昌吉市庭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新疆昌吉市庭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
 
公告函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光华灯具经销部:
你单位职工梁海涛的妻子张芙琼、次子梁辰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278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无人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公告
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王明明:
本委受理的郑卫锋、李明诉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王明明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3)132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郑卫锋支付拖欠工资4320元,向申请人李明支付拖欠工资756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4号
借款人(抵押人):丁小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丁小群、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114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8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2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6644.45元;利息人民币18439.7元、罚息人民币3157.0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建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306204835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静,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705240521。
你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9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赵建虎、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静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4月2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47552元,利息57301.59元,本息合计504853.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保证人:和田艺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李明辉、薛寒冰、谷海丽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3月13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农信借字第001号]、《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农信借(保)字第001号],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洛证字第123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5月7日仍欠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6,791.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6,791.6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212号
联系人:丁彩萍、崔彬新
联系电话:15199279011、13899459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公告
公司拟在2024年5月25日10点,召开本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事宜。请股东准时参会。地址:本公司会议室。联系电话:0991-5612497。
新疆珠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遗失公告
新疆宏盛茂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号码6501060104931)遗失,特此声明。
 
报纸登报信息
登报类型:声明公告
报纸名称:新疆法制报
国内刊号:cn65-0044/w
邮发代号:57-8
发行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报刊级别:自治区级(省)级
刊登时间:2024_05_10_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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